首页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规范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提交《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 第八条 符合准入标准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1个月),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期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 第十条 企业自查报告是检查已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将审核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临时现场检查(通知后2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检查,不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现场复核和临时现场检查均不得收受申请企业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相关版本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