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符合《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