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提交《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 第八条 符合准入标准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1个月),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