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复核。实地复核专家应在两名以上。实地复核结果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