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部门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标准,明确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