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项目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提供);

质量抽检报告;

强制性认证证书(生产瓷质砖的提供);

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物排放达标证明材料;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提供);

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上年度社保金缴费凭证及纳税凭证;

职业健康保障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生产线运行情况说明。

上述(二)至(十三)项材料,请提供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