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项目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提供);
质量抽检报告;
强制性认证证书(生产瓷质砖的提供);
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物排放达标证明材料;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提供);
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上年度社保金缴费凭证及纳税凭证;
职业健康保障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生产线运行情况说明。
上述(二)至(十三)项材料,请提供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