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提交《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