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自查报告是检查已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内部质量、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企业组织结构、法人代表、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