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将审核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