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临时现场检查(通知后2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检查,不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检查已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的情况。临时现场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