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