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
不接受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不能保持准入标准;
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已公告企业名单,应提前告知相关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之后决定是否撤销公告。
被撤销公告的已公告企业,经整改合格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