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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现场复核和临时现场检查均不得收受申请企业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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