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