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现场复核和临时现场检查均不得收受申请企业费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