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期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 第十条 企业自查报告是检查已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将审核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临时现场检查(通知后2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检查,不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