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期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