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建材工业中实施规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企业申请规范公告、核实推荐申报材料,监督检查列入规… 第四条 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建材行业规范公告。 第二章 申请与核查 第五条 申请规范公告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提交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第七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对符合规定但材料不全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复核。 第九条 复核认为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门户网上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企业选择自我申明的,可以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提交规范公告申请材料,确认自我声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定期对照规范条件开展自查,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保持规范条件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企业自查报告是核验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核实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可抽取部分已公告企业,对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开展临时现场核验(通知后3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核验合格的,1年之内不再重复抽查。临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已公告企业、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或在“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确认自我声明的企业存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于遭到举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部门将组织现场核验,并依据现场核验结果决定是否从已公告企业名单中撤销、停止其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 第十七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已公告名单中撤销: 第十八条 被停止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的企业,整改合格满1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建材工业有关行业的所有类型生产企业。 第二十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请、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确认自我声明、现场核验(包括临时现场检验)均不得收取企业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09〕718号)、《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 附件: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相关版本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