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遭到举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部门将组织现场核验,并依据现场核验结果决定是否从已公告企业名单中撤销、停止其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