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已公告名单中撤销:

规范公告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临时现场核验发现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发生重大环境、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发生偷漏税、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等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已公告企业的名单时,应提前1个月告知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之后再决定是否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