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定期对照规范条件开展自查,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保持规范条件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企业自查报告是核验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核实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可抽取部分已公告企业,对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开展临时现场核验(通知后3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核验合格的,1年之内不再重复抽查。临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已公告企业、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或在“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确认自我声明的企业存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于遭到举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部门将组织现场核验,并依据现场核验结果决定是否从已公告企业名单中撤销、停止其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 第十七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已公告名单中撤销: 第十八条 被停止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的企业,整改合格满1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