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可抽取部分已公告企业,对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开展临时现场核验(通知后3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核验合格的,1年之内不再重复抽查。临时现场核验,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核验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临时现场核验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