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核实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