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自查报告是核验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企业内部环保、节能、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企业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