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被停止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的企业,整改合格满1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被撤销名单的已公告企业,整改合格满2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