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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建材工业有关行业的所有类型生产企业。 第二十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请、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确认自我声明、现场核验(包括临时现场检验)均不得收取企业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09〕718号)、《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 附件: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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