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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核查

第五条 申请规范公告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提交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第七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对符合规定但材料不全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复核。 第九条 复核认为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门户网上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企业选择自我申明的,可以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提交规范公告申请材料,确认自我声明。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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