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对符合规定但材料不全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企业说明原由。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验,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对企业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推荐材料,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并提交电子文档。
推荐意见应明确企业和生产线的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