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发布机关 国家旅游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国家旅游局工作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以国家旅游局令的形式公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第三条 国家旅游局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立项 第四条 局内设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规章的,应当有充分的调查研究依据,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机构和起草进度…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为国家旅游局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局法制机构”),负责立项审查,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条 局内设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将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以及起草机构和起草进度报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章 起草 第七条 综合性规章由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局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规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采取听证会形式的,应当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 第十一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局其他内设机构职责范围的,起草机构应当征求相关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委意见;需要征求国务院法制机构意见的,由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应当形成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第十四条 规章起草完成后,起草机构应当将下列文件和材料送局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在报请审议或者批准前,起草机构应当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六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八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结构或者内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争议,不符合本规定起草程序要求,或者规章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局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机构。 第二十条 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机构共同研究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并提出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规章草案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局法制机构报请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由国家旅游局主办的,应当在国家旅游局局长签署后,送相关部门签署;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的,应当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会议审议通… 第二十三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机关首长署名及公布日期。 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由国家旅游局局长或者起草机构分管领导签署公布。 第二十六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将妨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规章还应当在《中国旅游报》上刊登。 第六章 备案、解释、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八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局法制机构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法制机构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起草机构向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解释工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部门就其制定、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征求国家旅游局意见,局主办机构需要征求其他内设机构意见的,相关机构应…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