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规章草案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局法制机构报请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审议未予通过的,由局法制机构或者起草机构根据审议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