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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规章草案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局法制机构报请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由国家旅游局主办的,应当在国家旅游局局长签署后,送相关部门签署;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的,应当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会议审议通… 第二十三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机关首长署名及公布日期。 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由国家旅游局局长或者起草机构分管领导签署公布。 第二十六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将妨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规章还应当在《中国旅游报》上刊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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