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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备案、解释、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八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局法制机构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法制机构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起草机构向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解释工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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