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
规章、规范性文件失去制定依据的;
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主要内容已被新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其他情形。
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局法制机构或者原起草机构提出;由原起草机构提出的,应当经局法制机构审查。
拟废止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废止规章,应当以国家旅游局令的形式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国家旅游局令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