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规章起草完成后,起草机构应当将下列文件和材料送局法制机构审查:
送审稿和起草说明的正文及电子文本;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等立法依据;
其他有关材料,包括相关方面意见整理、调研报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记录或者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等。
送审稿和起草说明的正文及电子文本;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等立法依据;
其他有关材料,包括相关方面意见整理、调研报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记录或者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