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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起草

第七条 综合性规章由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局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规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采取听证会形式的,应当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 第十一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局其他内设机构职责范围的,起草机构应当征求相关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委意见;需要征求国务院法制机构意见的,由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应当形成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第十四条 规章起草完成后,起草机构应当将下列文件和材料送局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在报请审议或者批准前,起草机构应当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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