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采取听证会形式的,应当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 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引用法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