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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六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八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结构或者内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争议,不符合本规定起草程序要求,或者规章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局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机构。 第二十条 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机构共同研究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并提出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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