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是否与国家旅游局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