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九条 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结构或者内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争议,不符合本规定起草程序要求,或者规章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局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机构。 被缓办或者退回的规章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经起草机构修改补充、符合送审条件的,可以重新送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