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六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 是否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不同意见; 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