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

是否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不同意见;

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