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旅游局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下列文件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文件转发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事务管理规范;

仅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

旅游标准及其实施性文件;

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