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保障国债顺利发行和国债市场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储蓄国债承销团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第三条 国债承销团组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储蓄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负责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环境和国债发行任务等,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公布国债承销团组建通知(以下简称组团通知)和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 第七条 在组团通知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接收报名参加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的书面报名材料;财政部负责接收报名参加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的书面… 第八条 财政部应当就报名参加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的重大经营活动情况、财务风险状况、金融市场表现、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等事项,以及报名…

第三章 选择方式

第九条 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中选择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十条 国债承销团采用第三方专家评审的方式组建。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家库,从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的评分指标体系和方法对符合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专家由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和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等推荐。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7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能在报名机构或其利益关联机构中任职。抽取专家时,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债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评分指标体系。储蓄国债承销团评分指标包括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储蓄存款和理财产品情况、业务渠道情况、风险防…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新一届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的推荐名单(具体评分方法详见附件2)。如多家机构最终得…

第四章 公示与签约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第三方专家评审产生的推荐名单作为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名单,通过财政部官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储蓄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名单同时通过人民银… 第十六条 财政部应当与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国债承销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国债承销协议有效期原则上…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公平、公开和有利于提升国债承销团成员履约水平的原则,对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履约情况进行综合排名;会同人民银行对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履约情…

第五章 退出与增补

第十八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根据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自愿申请退出国债承销团。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收到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下列行为的,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国债承销团: 第二十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国债承销团的,自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之日起,财政部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国债承销协议。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后,对其托管的尚未到期的储蓄国债,应…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国债发行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专家评审方式增补国债承销团成员,并将增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部门,涉及储蓄国债业务时,是指人民银行;涉及记账式国债业务时,是指人民银行、证监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2014年11月17日发布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债承销团第三方专家评审指标体系 2. 国债承销团专家评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