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新一届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的推荐名单(具体评分方法详见附件2)。如多家机构最终得分相同,且同时进入国债承销团后成员数量超过新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则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优先进入;如得分相同机构同为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有效期内综合排名居前机构优先进入;如得分相同机构都不是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则均不进入新一届国债承销团。
专家现场评审时,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派观察员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