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选择方式 第九条 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中选择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十条 国债承销团采用第三方专家评审的方式组建。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家库,从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的评分指标体系和方法对符合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专家由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和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等推荐。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7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能在报名机构或其利益关联机构中任职。抽取专家时,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债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评分指标体系。储蓄国债承销团评分指标包括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储蓄存款和理财产品情况、业务渠道情况、风险防…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新一届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的推荐名单(具体评分方法详见附件2)。如多家机构最终得…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