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财政部应当就报名参加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的重大经营活动情况、财务风险状况、金融市场表现、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等事项,以及报名材料中的有关数据,征求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意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债券托管、交易场所应当根据财政部需要提供有关业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