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组团通知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接收报名参加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的书面报名材料;财政部负责接收报名参加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的书面报名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