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公布国债承销团组建通知(以下简称组团通知)和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

组团通知应当包括成员目标数量、报名要求、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综合排名等内容,不晚于报名截止日前20个工作日(含)发布。

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应当包括财政部和国债承销团成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与组团通知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