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公布国债承销团组建通知(以下简称组团通知)和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 第七条 在组团通知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接收报名参加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的书面报名材料;财政部负责接收报名参加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的书面… 第八条 财政部应当就报名参加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的重大经营活动情况、财务风险状况、金融市场表现、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等事项,以及报名…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