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选择方式 第十三条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选择方式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债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评分指标体系。储蓄国债承销团评分指标包括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储蓄存款和理财产品情况、业务渠道情况、风险防控能力、资本经营状况、研究创新能力等其他因素6个方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评分指标包括国债一级市场情况、国债二级市场情况、国债持有情况、其他债券承销交易情况、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研究创新能力等其他因素6个方面(具体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