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专家由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和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等推荐。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实务工作满10年,具备大学(含)以上文化程度,精通国债业务。

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不属于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主管部门在职工作人员。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的专家进行确认后,汇总形成专家库。每次组建国债承销团或增补新成员时,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专家库进行复核,将不符合条件的专家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进行适当增补。